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执行人王某,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景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0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6845元,交纳执行费155元,申请执行标的额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景民一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宪超审判员:程玉华审判员:何曾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