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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3

翟娟丽与李尚针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3)陕赔民申字第0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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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翟娟丽,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尚针,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翟娟丽因与被申请人李尚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翟娟丽申请再审称,70845.5元由三部分组成,其一是由自己出资17145.5元购买的家具、空调、热水器;其二房屋首期装修款2万元是自己向装修公司支付的;其三是自己支取的李尚针名下33700元存款,其后已转交李尚针。原审法院将该三笔款项判决其返还李尚针不妥。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李尚针的诉求。

本院认为,翟娟丽支取李尚针名下的33700元存款属实,翟娟丽虽称其后已转交李尚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印证。另查明,2008年7月25日,李尚针向宝鸡市百安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首期款20000元,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交款部门:李尚针家装修首期款;摘要:三迪世纪新城8号楼四单元5层东户;人民币:贰万元整。关于本案所涉家具、空调、热水器、浴霸及烟灶等,购买票据显示购买人为李尚针,翟娟丽并无证据证实是其自己出资。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认为以上物品系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为准备结婚共同选购,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购买,鉴于该物品已由翟娟丽占有,判决翟娟丽返还李尚针物品价款34291元的一半即17145.5元。故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翟娟丽返还李尚针70845.5元并无不妥。综上,翟娟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翟娟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向阳代理审判员:谭显斌代理审判员:张明霞

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