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景执字第1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景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超。

申请执行人河北泽润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景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之妻王星星在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之妻王星星在享有的。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立军

书记员:李明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