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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字普与闫婷婷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2013)原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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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黄字普,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师寨镇东高村被执行人闫婷婷,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祝楼乡闫庄村。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字普与被执行人闫婷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原民初字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委委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李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