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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薛理想与师中丽婚约财产纠纷执行通知书

(2012)原执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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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师中丽:

薛理想与师中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法院)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或委托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命令你(公司)自本令送达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履行义务如下: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和执行费此令

附:执行法官殷宪峰联系电话13069370555监督电话7288122收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原阳县支行户名:原阳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408101040002812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误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