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党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党某乙,男。被执行人杨某甲,男。被执行人杨某乙,女。
本院在执行人党某甲、党某乙与扬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2012)澄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5000元,被执行人杨某乙外出打工,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杨某甲因家庭困难履行了4000元,本院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