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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党某甲、党某乙与扬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澄执字第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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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党某甲,男。申请执行人党某乙,男。被执行人杨某甲,男。被执行人杨某乙,女。

本院在执行人党某甲、党某乙与扬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2012)澄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5000元,被执行人杨某乙外出打工,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杨某甲因家庭困难履行了4000元,本院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锋审判员:王海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王志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