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7日。被执行人董某甲,女,生于1974年4月5日。被执行人董某乙,男,生于1944年8月6日,系董某甲之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董某甲、董书文分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董某甲、董书文限期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6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5.00元,共计人民币16545.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胜虎自愿与被执行人董某甲、董书文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董某甲、董书文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胜虎下欠案件款6000.00元,剩余案件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4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胜虎均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董某甲、董书文继续支付的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执行人依照双方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2)陇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良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