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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高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黑执字第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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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住黑山县大虎山镇。被执行人于某某,女,住黑山县大虎山镇。

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1)黑虎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荣军

书记员:刘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