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住黑山县大虎山镇。被执行人于某某,女,住黑山县大虎山镇。
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1)黑虎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荣军
书记员:刘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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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某,男,住黑山县大虎山镇。被执行人于某某,女,住黑山县大虎山镇。
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1)黑虎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荣军
书记员:刘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