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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胡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泗执字第6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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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90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女,199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2)泗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孔东方

书记员:张思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