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丰县。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6798.4元,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祥,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武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