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85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1月3日。
本院立案执行的陈某诉李某某、祝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某某、祝某某、李某某应返还陈某婚礼款2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某某、祝某某、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李某某、祝某某、李某某交执行款8000.00元,本院扣划祝某某银行存款15000.00元,已由陈某领取22800.00元,执行费200.00元由李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良审判员: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
书记员:李艳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