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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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