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某某与李某某、李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陈执民字第002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某之父。

终结本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武军审判员:肖仓孝审判员:何振云

书记员:田迎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