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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振合与娄彦兵民间借贷裁定书

(2013)原执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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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贾振合,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蒋庄乡桥连山庄村****。被申请人:娄彦宾、男、约42岁、汉族、、住原阳县师寨镇香时庄村

贾振合申请执行娄彦兵民间借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原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娄彦宾长期下落不明,我院也到金融部门查询不出任何存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原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判决书案的执行。在中止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李文正审判员:苗夏玉

书记员:李秀岭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