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志建。被执行人李殿兴。被执行人桥北乡胡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殿仁,任该组组长。
申请人陈志建申请执行桥北乡胡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2006年3月6日作出的(2006)新中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志建于200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桥北乡胡庄村第一村民小组长期不在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志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6)新中民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孙华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