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平升,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吴鸣放,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刘宜红,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鸣放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号*幢*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