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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3013-203刘华执行案裁定书

(2013)庐执字第0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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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3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江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