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兴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32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江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