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霍龙生,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宣会明。被执行人:合肥市肥东永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宣会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百事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会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2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宣会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市场*期*幢*层*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