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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3013-191汪宏如执行案裁定书

(2013)庐执字第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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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宏如,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公司职工,现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鹓,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金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