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敏,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长江中学。法定代表人:程华锋。被执行人:程华锋,合肥长江中学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学红,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学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址。被执行人:合肥皖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华锋。被执行人:安徽腾飞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军。被执行人:安徽柿子红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华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长江中学、程华锋、王学红、合肥皖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腾飞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柿子红了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