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毕传保,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安装工,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永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婷婷
书记员:王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