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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广法执字第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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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某甲,广平县十里铺乡小张固村。申请执行人梁某乙。被执行人邓某。

本院在执行梁某甲、梁某乙与邓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1000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10000元(申请人梁某甲、梁某乙人均对被执行人享有伍仟圆债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4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张星华审判员:张刚代审判员:张颖萌

书记员:芦亚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