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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甲、郭某乙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扶执民字第0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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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郭某乙,男,汉族,农民,系郭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陈某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乙,男,汉族,农民,系陈某甲之父。

郭某甲、郭某乙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6日作出的(2011)扶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甲、郭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陈某甲、陈某乙返还彩礼1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乙名下有存款8000元,本院及时扣划到账,2012年8月28日申请人将款领回。2013年1月30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扶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结案。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锁林执行员孙武斌执行员陈军辉

书记员:蔡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