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朱凤影,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朱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认,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共同返还朱某彩礼款、建房款共计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8元,合计5040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离家外出,具体地址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孟坤
书记员:段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