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甲,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孙某乙,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曾用名王丽、盼盼),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孙某甲、孙某乙与张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357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