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永繁,男,生于1987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何治新,男,生于1953年5月1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杨永繁与何治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458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1500元。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合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志航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