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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成执字第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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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5日做出的(2011)成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0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后经多方工作,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00元,下欠4100元。因李某因病多次住院治疗,暂无履行能力,现本案需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成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生勇审判员:李国华审判员:张旭

书记员:王灿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