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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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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5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某甲之父。

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614号民事判决确认,李某甲、李某乙返还张某40000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存款41312元(含执行费512元、案件受理费8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存款41312元(含执行费512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