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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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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蒋清文,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某丙,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王某乙、王某丙返还王某甲彩礼款20000元。王某甲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王某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乙于2013年6月21日履行标的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