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马廷来,农民,系马某之父。被执行人陈某甲,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某乙,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马某建房款79000元,彩礼款15000元,合计人民币9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已返还申请执行人马某建房款79000元,彩礼款15000元马某自愿放弃,马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