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冷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耿某甲,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耿某乙,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耿某甲的父亲。被执行人顾某,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耿某甲的母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返还申请执行人冷某彩礼款20000元,承担诉讼费6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耿某甲、耿某乙、顾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0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