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史某甲,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史某乙,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陈某与史某甲、史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史某甲、史某乙共同返还陈某彩礼款9900元、豪爵摩托车一辆。陈某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史某甲、史某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