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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决某与崔某甲、崔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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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决某,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决同德,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70********,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某甲,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崔某乙,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崔某甲父亲。

决某与崔某甲、决同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崔某乙、崔某甲共同返还决某婚约彩礼款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585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决某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决某自愿与被执行人崔某乙、崔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崔某乙、崔某甲自愿于于2013年11月22日前返还决某婚约彩礼款40000元,负担执行费500元,崔某甲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