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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韦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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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丙,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某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返还申请执行人韦某人民币35000元,已付1205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