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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瑞龙与赵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滑法执字第6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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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瑞龙,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莹,女,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瑞龙申请执行赵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莹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审判员:索忠伟审判员:张兴政

书记员:韩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