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瑞龙,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莹,女,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瑞龙申请执行赵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莹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审判员:索忠伟审判员:张兴政
书记员:韩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