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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字第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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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关菲,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路**钢启新村**1门**。被执行人王姣,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遵化市华远世纪城**6门**

申请执行人关菲与被执行人王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元,诉讼费10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杨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