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万元,应执行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小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