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俄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俄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俄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常年有病。被执行人高某某常年有病,生活困难属低保户,其丈夫和女儿张某已去逝,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我院对该案司法救助6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庆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克恭审判员:郑富春审判员:王全恩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