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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俄某某与高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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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俄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俄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俄某某家庭生活困难,常年有病。被执行人高某某常年有病,生活困难属低保户,其丈夫和女儿张某已去逝,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我院对该案司法救助6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庆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克恭审判员:郑富春审判员:王全恩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