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丽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关海娇,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关凤明,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文珍,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孙丽新与被执行人关海娇等3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丽新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关海娇等3人履行给付3.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