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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印弟、曹辉辉与李树杰、李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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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印弟,男,196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十字村十字组。身份证号612133196102093013. 申请人曹辉辉,男,1988年2月5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曹印弟之子。身份证号61052819880205307X. 被执行人李树杰,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管村曹**。身份证号612133196010152434. 被执行人李维,女,1990年7月27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李树杰,系李树杰之女。身份证号61052819900727242X.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86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万元及NY110摩托车一辆、铂950钻石项坠、BX950钻石戒指、上上足赤999项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放弃摩托车、项坠、戒指、项链。只要求二被执行人返还2万元彩礼金。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2万元及执行费200元已至我院,申请人已领取2万元。承办人认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勇审判员:董有仁审判员:胡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