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某、王某、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字第001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普强,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委托代理人王纪合,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惠娟蒙,女,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户藉地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王算,女,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本县底店乡。被执行人惠民虎,男,1963年2月3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惠娟蒙之父。

本院在执行渭南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制作的(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普强与被执行人惠娟蒙、王算、惠民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000元,执行费38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判得陪嫁折抵彩礼8000元,被执行人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并交纳执行费38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字(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孙宏泉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马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