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柴广军,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郭长运,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系申请人郭新辉之父。被执行人贺万奎,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新辉、郭长运与被执行人贺万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2月3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万奎至今仍拒不履行。现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贺万奎有豫QFG2**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贺万奎所有的豫QFG2**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限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扣押车辆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变现款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伟审判员:刘广录审判员:王玺
书记员:张松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