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宏军。被执行人马永旺。被执行人马换换。被执行人张春卫。
本院在执行王宏军与马永旺、张春卫、马换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宏军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财物折价款2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马永旺、张春卫、马换换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永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即交纳执行款2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