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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宏军与马永旺、张春卫、马换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榆执字第00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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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宏军。被执行人马永旺。被执行人马换换。被执行人张春卫。

本院在执行王宏军与马永旺、张春卫、马换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宏军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财物折价款20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马永旺、张春卫、马换换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永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即交纳执行款2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秦卫东审判员:刘毅审判员:杨文林

书记员:杨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