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雍某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被执行人姚某,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某银行存款41658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