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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雍某某与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00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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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雍某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鸠江区。被执行人姚某,女,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鸠江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某银行存款41658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