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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张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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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80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张某甲已履行标的款28000.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家军审判员:刘强人民陪审员:马荣祥

书记员:李奋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