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9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巨某,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王某诉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10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巨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巨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