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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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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关某某,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甲,女,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乙,男,1956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履行了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已将(2012)灵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礼金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关某某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审判员:姚晓军

书记员:王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