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屈xx,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屈xx,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屈xx,系屈xx之父。
赵xx与屈xx、屈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蒲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彩礼款12000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轻骑摩托车一辆,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8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屈xx的个人财产(判决书确定的)交付给屈xx,被执行人将12000元及轻骑摩托车一辆已经履行。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蒲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百顺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梁建民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