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某某、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2013)蒲法执字第003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屈xx,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xx村**,农民。被执行人屈xx,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屈xx,系屈xx之父。

赵xx与屈xx、屈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2)蒲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彩礼款12000元及其迟延履行利息,轻骑摩托车一辆,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8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屈xx的个人财产(判决书确定的)交付给屈xx,被执行人将12000元及轻骑摩托车一辆已经履行。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蒲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百顺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梁建民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