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甲,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谭某甲。
孙某某与谭某某、谭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某某、谭某甲返还彩礼1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谭某某、谭某甲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孙某某10000元,其余放弃,且已履行。被执行人谭某某、谭某甲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25元。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录勋审判员:侯永利审判员:王宇
书记员:师海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