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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刚某与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0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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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刚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某,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刚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2)安吕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牛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牛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吕村支行存款250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程秀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