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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金鹏诉许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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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约财产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金鹏,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申请人执行人许雪,女,2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张金鹏诉许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双双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孙雪返还张金鹏彩礼款30000元。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许雪现已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给付彩礼款25000元,余款部分张金鹏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双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